1.严格执行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医疗收费的政策、文件。
2.医院内所有收费的医疗服务项目要有收费依据。
3.门诊、住院部分别设置价格查询触摸屏,方便患者查询医疗服务价格、药品价格及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。
4.门诊大厅显著位置公示主要诊疗项目收费标准。
5.为出院患者提供在院期间所有医药收费明细清单。
6.为门诊患者提供所有医药收费明细清单。
7.门诊、住院部设立医疗价格投诉箱,公布投诉电话及物价管理人员姓名,方便患者咨询和监督。
患者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,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。
1.凡急诊患者就诊前,一般均应先经接诊台预检后进行分科、挂号,遇急重危抢救患者,预检护士在通知有关科室医师进行抢救同时办理挂号手续。
2.患者一经挂号,明确应诊科别后,首诊医师应接诊,须及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、做出初步诊断与处理,并认真书写病历。如预检、挂号有误(包括门、急诊挂错号等),亦应在做了必要的检查、处理及记录后,再请他科会诊作相应处理。对需要住院的患者,急诊医师应及时提请专科医师会诊。若属危重抢救患者,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患者,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。坚决杜绝科室间、医师间推诿患者。
3.对病情紧急的危重病患者,首诊医师须积极抢救,不得因费用问题延误治疗。
4.经治医师遇重危、疑难患者处理困难时,应及时向上级医师请示汇报或请其他科会诊,以免延误病情。
5.凡涉及多科疾病范围的患者,原则上首诊科先处理,必要时请其他科协同处理。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,执行医院会诊制度。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。
6.凡门诊患者因病情需要需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观、输液的,必须与有关科室的医师取得联系并作好病情交接工作,防止互相推诿和无人落实情况。
7.危重患者转科、住院或观察,均需有专人护送。首诊医师应对患者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。
8.因病情需要转外院治疗的患者,需由高级职称医师确认,并经医务处或总值班联系后,由急救中心急救车转出。
9.患者、家属自动要求转(出)院的,应详细记录患者就诊时状况、生命体征、初步诊断或初步处置情况,向家属交代病情及转诊中可能出现的意外,并请家属签字。
10.凡在接诊、诊治、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、推诿患者者,要追究首诊医师、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。
1、需要退费的患者应持社保卡、缴费收据、电子处方或各项检查单、个人刷卡凭证先到综合服务窗口办理退费审批手续。(由医生填退费单,综合服务窗口审批加盖退费章。)
2、患者到相关科室办解码手续。如:退药费需要到药房做退药操作,检查、化验费到相应科室做退费处理。
3、到收费处办理退款手续
①现金退费:
患者到综合服务办理退费手续齐全后,持京医通或社保卡、缴费收据、电子处方或各项检查单方可到收费窗口办理退费。
②刷银联卡退费:
患者到综合服务办理退费手续齐全后,应持社保卡、缴费收据、个人刷卡凭证(25日内)、电子处方或各项检查单方可到收费窗口办理退费。
注:缴费收据、刷卡凭证、电子处方及检查单丢失无法办理退费
注:在社区就诊的患者如需刷卡退费,请凭缴费收据、刷卡凭证、电子处方及检查单到相应社区办理退费
一、每个医生要以科学、严谨、求实的态度,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休假证明书。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、客观的诊断依据。
二、下列情况,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:
1、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,应接到公检法机关、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,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。
2、因病退休、伤害、残疫、保险索赔、申请生育第二胎指标等应接有关部门的介绍信,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。
三、诊断证明书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,再由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。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。
四、凡开出的诊断证明书必须复写或登记交医院门诊部办公室存查。
五、医生未见到病员,只在门诊取药或与本科无关的病一律不开证明。
六、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,需开诊断证明者,应由医院组织会诊,经过讨论后,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。
七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,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。
八、司法部门办案时,医院应积极配合,尽力提供方便。如: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病案复印件或摘抄件以及特殊检查材料(X光片等)。司法部门应履行医院有关手续,并按期归还。
九、休假证明书上的诊断只作为疑似诊断。这类证明书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。
十、凡因违反规定开证明信,查出者由当事人负责,按情节及本人态度给予免奖或行政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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